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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住建字﹝2017﹞10号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兴宁市委 兴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发〔2016〕7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2017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工作部署,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共兴宁市委 兴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强化村庄规划引导、加快推进我市危房改造,加强镇(街道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农户主体、社会参与。加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2、科学规划、节约用地。针对当前改造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重点,指导各镇(街道办)按照村镇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引导农户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
3、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4、规范操作、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程序,公开资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客观公正,让群众满意。
三、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贫困群众的居住环境。 2016年度,全市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549户,均要求在2017年4月底前全面竣工。2017年度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3292户(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上级未正式确定、下达)。同时,实施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加大贫困村村庄规划、生活垃圾处理等工作,加快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建设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中之一;二是所居住房屋属于C级或D级危房;三是所居住房屋是唯一长期自住住房。非建档立卡贫困中的其他贫困户不纳入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2、建设标准。危房改造分拆除重建、修缮加固两种方式。优先选择修缮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修缮加固方式改造。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防止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和严禁违法占用水田建房。改造后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3、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一是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2.75万元/户;二是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五保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3.35万元/户;三是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以及所有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补助1.85万元/户(上述补助标准为2016年补助标准,2017年补助标准以上级文件为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经农户所在村委会、镇(街道)政府及市级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1、户口在农村而全家人口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
2、家庭成员已建有或购买住房。
3、户主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乡镇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定领取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收入。
4、户主有劳动能力但因长期不参与劳动,或因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贫困的家庭。
5、全户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6、在此之前已完成住房改造,或已领取危房改造同类型补助资金的农户(含已领取帮扶单位住房改造建设扶持资金的农户)。
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办)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任务。
2、强化责任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负责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镇(街道办)要指定专人经办此项工作,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倒排工期,确保按时按量完成任务。
3、密切部门配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4、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此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3月10日
兴宁政策来源: 兴宁市住建局,兴宁论坛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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