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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阳光网—兴宁新闻
兴宁一市民李先生在买房申请贷款时获知自己被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原因是欠着一家银信部门一笔15年前的贷款。自认为从未在该银信部门贷过款的李先生为此与该银信部门打了一场名誉权官司,结果法院判决李先生胜诉。
2016年初,李先生因为购买房屋,到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却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贷款记录不能办理。李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便为此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结果显示真有其事,记录显示,他曾在2001年10月1日向兴宁市某银信部门贷款本金3万元,此款至今未还。李先生认为,自己从未向该银信部门贷款,该银信部门借款借据原件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李先生与该银信部门交涉无果后,以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该银信部门告上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李先生申请对借据上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借据签名确实与李先生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兴宁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处的签名与原告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因此原、被告的借款关系不成立。最后兴宁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一审判决被告应在10天内撤销原告不良贷款记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4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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