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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某煤气公司账簿上少列销售收入偷税1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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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0 21: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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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阳光网兴宁新闻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梅州市国税局获悉,兴宁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因少列销售收入造成偷税,被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查处。
根据梅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部署,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日前对该市某煤气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审核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账载资料中,有些月份没有零星客户未开票销售金额的记录、部分月份销售收入相差较大。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在账簿上少列向零星客户销售煤气未开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少列两个新住宅小区管道煤气费销售收入、个别月份开具发票未足额申报等税收违法行为,合计金额100.23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11.5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宁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在账簿上少列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11.53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77万元的决定。同时,因该案达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杨敏 国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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