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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日前,兴宁市出台了《兴宁市61家中央、省督办的畜禽养殖场整治方案》(兴市府办明电〔2017〕71号),严格规范养殖管理,确保在今年年底完成整治任务。 按照整治方案,兴宁市禁养区内61家中央和省督办的养殖场,必须于12月10日前存栏畜禽全部清零,12月20日前全面拆除栏舍及设施。
整治依据
《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兴市府办〔2010〕58号)、《兴宁市2015-2017年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兴市府办〔2015〕29号)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17〕84号)。
整治对象
我市禁养区内61家中央、省督办的畜禽养殖场(详见下面截图)。
整治时间
2017年12月10日前存栏生猪和家禽全部清零;12月20日前栏舍及设施拆除完毕。
附:2017年畜禽禁养区省督办清理整治养殖场户清单(61家)和2016年度中央环保督察案件(17宗)↓↓↓ (点击可放大看图)
上述畜禽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关闭、拆除栏舍的养殖户,政府按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未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关闭的,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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