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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的定义?
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含)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象的原代课教师,不在此次自查工作范围内。
2、原民办代课教师如何申请?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原始证明材料和有效证明人书面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填写调查表。
3、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依据?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工资(补贴)发放的资料;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原民办代课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
原民办代课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入档留存。对不能入档需退回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应进行复印,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5、相关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才可认定。
6、物证齐全的是否还要证明人证明?
根据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工作原则,申请人如果物证齐全,经组织调查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不提供证明人的证明。
7、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怎么处理?
按照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工作原则,物证、组织调查和人证互为印证。应根据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调查取证、并结合有效证明人的证明,形成认定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8、哪些人证可以作为有效证明人?
一是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二是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三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
9、原民办代课教师亲属或不知情者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
无效。
10、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按照《通知》规定,工作年限无间断的人员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间断的人员每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1个学期不计算;全部工作年限累计后剩余在1个学期以上但不到1学年的,按1学年计算。
11、省内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原任教地不一致的,认定由谁进行?
原民办代课教师应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申请;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工作小组应将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上报的申请资料转交原任教所在地县级认定工作小组,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接到县级认定工作小组转来的申请资料按程序进行初审核实,并上报县级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审核后,再将审核的结论和有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程序进行报审等。
12、市、县直属学校原民办代课教师可否直接向市、县申请?
按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户口关系,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申请。
13、既当过原民办教师,也当过原代课教师,怎样认定其身份和工作年限?
认定为原民办教师身份,并将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工作年限合并统计。
14、个人申请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请是否受理?
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15、哪些人员不在自查工作范围?
《通知》明确规定自查对象范围。对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通知印发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自查工作范围。
16、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请人资格,还将追究申请人责任;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领导人责任;人证作伪证的,除严肃追究证明人的责任外,还将通报其工作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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