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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以后还会有田吗,(兴宁农业局兴宁农业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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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0 21: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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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长:
    这次土地确权是精准到个人还是到户?是按照户口来定的吗?户口迁走了或者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还有吗?假设现在登记的是父母,后期汲及到继承这块,是要怎样办理的?
回复
     您好,非常感谢您咨询我局相关职能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具体回复如下:

   本次土地确权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和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等为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为依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以此次确权是确到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是否收回其承包土地和确权登记,由村民会议议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如果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如老人与子女分户,并单独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如果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也就是权利的主体灭失,依附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消亡了。所以,其子女不能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兴宁市农业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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