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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3日08时25分许,陈某康(男,70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从兴宁市田家炳中学方向沿兴东路往工商局方向行驶,行至兴宁市兴城兴东路58号门牌门口兴东路与兴东北街交叉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吴某常(男,64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戴了安全头盔)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及人倒地,造成陈某康受伤(脑挫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常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陈某康未戴安全头盔造成脑挫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常戴了安全头盔只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所以,戴与不戴,是生命能否得以保障的重要关键,希望通过这起交通事故案例,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为了您的安全,驾乘摩托车一定要戴好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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